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受理後,如果認為聲請人有急迫危險,會在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2️⃣通常保護令:是效期最長的保護令,最長可達2年!並且可依被害人之聲請,繼續延長下去。
3️⃣暫時保護令:一般是用於被害人已聲請通常保護令,但是在審理期間有保護之必要,而暫時核發,以填補空窗期。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1️⃣身體暴力:例如拳打腳踢、抓你去撞牆、丟你東西等等,都算是身體上的暴力行為。
2️⃣精神上暴力則包括:瘋狂傳簡訊、打電話、跟蹤監視、言語辱罵、性虐待等。
3️⃣經濟上的控制,例如:命令交出薪水、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也都算是不法侵害行為哦!
可參考家暴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
簡單來講,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可以分成四大類:
1️⃣現任配偶、前配偶。
2️⃣現同居之人、曾同居之人。
3️⃣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四親等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細節可參考家暴法第3條的各款規定。
✅法院核發保護令,會審查有沒有「家暴事實」,以及核發之「必要性」。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精神在於保護處於家庭暴力危險中之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傷害,故保護令是否核發之斟酌重點,在於法院審理時曾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加害人是否有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中,如果被害人於「審理時」確實處於受暴之危險,而被害人也確實感受暴力之精神威脅時,該被害人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被害人,法院即可斟酌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
以通常保護令為例,法院核發保護令的內容,主要是禁止或命令施暴者(以下稱「加害人」)做某些行為。
例如:
1️⃣禁止加害人施暴(家暴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
2️⃣禁止加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家暴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
3️⃣命令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處(家暴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
4️⃣命令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的工作地點、學校等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家暴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
5️⃣決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會面交往方案;必要時,得命令交付子女或禁止會面交往(家暴法第14條第1項第6、7款)。
6️⃣命令加害人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家暴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
7️⃣命令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家暴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
8️⃣命令加害人給付相當數額的律師費用(家暴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
詳細請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1️⃣保護令在核發時生效
通常保護令:核發時生效。(家暴法第15條第1項)
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核發時生效,聲請人撤回或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失效。(家暴法第16條第6項)
2️⃣保護令裁定可以抗告,但抗告不停止執行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家暴法第20條第2項)
因此,三種保護令均在核發時起生效,有效期限屆滿而失效(或符合其他條件而失效)。
保護令也不會因為相對人抗告,而使主文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