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也俗稱為「監護權」,法律用語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白話來講就是:決定小孩一切大小事的權利,同時負擔保護、教養的義務。
可以!
如果是獨任親權之父或母,有不盡責保護、教養孩子,所作所為有不利孩子的情形,或是對子女有危害的行為,另一方可以聲請法院改定親權。
親權酌定的重點在「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親權改定的重點在「獨任親權方是否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形」,最高法院已多次指出二者的要件有別,「不是打著為了子女最佳利益就能改定」,還請留意!
調解時,常常聽到調解委員或法官說「公版」,這是真的!
目前的法院公版,愈來愈多採取「共同親權」:未成年子女OOO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
並約定由父母之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再加上一些額外的條件。
例如:
未成年子女OOO之戶籍、學籍、重大醫療*、出國留學、移民等事項,保留由兩造共同決定。
未成年子女OOO其餘日常生活事項,均授權由主要照顧者決定。
重大醫療有時候會寫成「非緊急之侵入性醫療」,必須兩造共同決定,例如割雙眼皮、穿耳洞等等。
又例如開設金融帳戶,一般銀行會要求父母(法定代理人)雙方的雙證件,會稍微麻煩一點點,因此也有約定雙方皆可單獨為子女開立金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