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純離婚
新臺幣3000元。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2️⃣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新臺幣1000元。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3️⃣上述聲請合併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不另外徵收費用。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注意:如果把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法(探視方案)寫在訴之聲明裡面,法院會裁定再多徵收1000元!
1️⃣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但法院會考量對方有沒有離婚事由,例如家暴、外遇、生死不明超過3年、判刑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等等。
有關法定離婚事由請點我。
2️⃣如果沒有上述法定列舉事由,民法還有規定概括條款,稱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交給法官個案判斷。
至於怎樣算是「難以維持」,如何算是「重大」,有以下數則最高法院判決可供參考。
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若謂該婚姻猶未發生破綻,其夫妻關係仍可維持,據以排斥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之一方訴請離婚,即悖於夫妻之道,顯與經驗法則有違。
婚姻以夫妻終生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不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離婚。是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同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
另外,過去法院會判斷「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是雙方誰的過失比較重?過失較重的一方,不得請求離婚。只有責任輕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
3️⃣不過憲法法庭在2023年3月24日做出112憲判4,其中理由書第34段提到:「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
意思是說,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如果雙方都要負責,就請法院不用考量責任的輕重,雙方都能訴請離婚。
目前民法尚無規定,但已經有修法草案:「夫妻於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夫妻均可向法院提離婚之訴」。
事實上也有論者指出,可參考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的規定,認為配偶分居達三年以上,即可判准離婚。
此外,另一半自己離家出走,造成分居的狀態,雖然也屬於「可歸責事由」,但如果對方能舉證說服法官,證明我方對於婚姻難以維持也有過失、責任的話*,仍有可能會判決離婚,還請留意!
*意思就是不想離婚的人,不要口出惡言,開庭都在指責對方。
1️⃣強制調解原則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大部分的家事事件都會經過調解,也就是一般俗稱的「調解先行」或「強制調解原則」。
即便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或聲請,仍然會先安排調解。
2️⃣調解期日
調解當天由律師陪同當事人前往地方法院的調解室,與對方圍著圓桌坐下來,面對面討論各自的方案。
調解委員一般配置1名,由法院指派擔任*。
有經驗的律師一般會建議離婚當事人都要親自到場,不論是想離婚的,或不想離婚的,調解及開庭都建議親自出席!親自向調解委員、法官說明想離、不想離的理由。
現在愈來愈多委員願意接納「隔別調解」的方式。會先請其中一方留下來說明自己的調解方案,另一方先到調解室外面等候。說明完畢後,再對調。可能會來來回回好幾輪,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轉達彼此的條件。
「隔別調解」的好處是雙方如果立場尖銳、衝突性高,隔開雙方,避免同時在場,減少爭執,更有助於調解的成立!壞處就是比較費時,可能要預留2-3小時的調解時間。
*註:高等法院、勞動事件的調解,偶有遇到配置2-3名調解委員。
恭喜!
簽好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成立、判決確定之後,就可以拿著離婚協議書、調解筆錄,確定判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的身分證囉!
請準備:
1️⃣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法院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正本。
2️⃣舊的身分證、戶籍謄本。
3️⃣符合規格的相片1張。
更多細節請參考內政部網站。
要。
幫未成年子女改姓有兩個方法:
1️⃣父母書面約定
因為民法第1059條尚未修正,因此即便您取得單獨親權(離婚協議書取得或確定判決取得)都一樣,子女在成年之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這邊的「父母」是父親「及」母親,並非父母單方可以決定哦!
我的E政府網站上亦載明:「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就是必須父母雙方書面證明的意思。
2️⃣聲請法院宣告變更
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經過法院認定符合子女的利益,可以透過「法院宣告」子女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常見的有「父母離婚」、「其中一方沒有盡到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例如:都沒有來探視、沒有給付扶養費。
以父或母或未成年子女為聲請人,父或母之他方為相對人,向未成年子女現在住所地的管轄法院聲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