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我們離婚......
無效囉!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離婚無效,實務上經常看到的情況是證人簽名在離婚協議書上,卻沒有「親見親聞」,也就是沒有親眼見到,或是親耳聽到夫妻(或同性伴侶)離婚的真正意思。這樣的簽名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證人,因此離婚的方式不具備,離婚當然也就無效。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故離婚為法定要式行為,該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惟究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系爭協議書見證人邱慈珊未親向上訴人詢問離婚之意,乃原審確定之事實(原判決第7頁第6行),似未親見親聞上訴人有無離婚真意,原審遽以邱慈珊簽名時,兩造業於5份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推認已親見親聞兩造有離婚之合意,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自嫌速斷。又李正亞證稱被上訴人拿系爭協議書交伊簽名,未聽聞上訴人表明同意離婚之意願等語(一審卷第55頁),倘為真實,可否謂親見親聞兩造離婚真意?亦非無再進一步詳求之必要。究竟二位見證人是否親見親聞兩造有無離婚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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