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受胎期間,就是指嬰兒出生日往前回推181~302日,推定胎兒是在那段期間受孕,法律上稱為受胎。
換言之,民法預設懷孕6~10個月胎兒會出生,所以往前回推至第6個月~第10個月為受胎期間,例外情況則可以個案證明。
📌民法第1062條規定:
1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2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與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相結合,即從子女出生日回溯到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在此第一百二十二日之任何一日出生,如夫妻有合法婚姻關係時,其所生子女即推定為婚生子女。」
受胎期間如上述。
例如:某胎兒2024年11月16日出生,受胎期間則為2024年1月19日(生日回推第302天)~2024年5月19日(生日回推第181日)
如果生父母在2024年1月19日~2024年5月19日期間有婚姻關係,則胎兒推定為這段婚姻的婚生子女。
如果能舉證推翻,夫、妻、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否認之訴主體】
1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2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3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準正,就是受胎期間生父、生母並無婚姻關係,因此沒有受到婚生推定的保障。
但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結婚,該子女即可準正為婚生子女(可能有點扶正的意味)。
📌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按非婚生子女,須其生父與生母結婚,始能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準正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