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都是很好很好的,可是我偏不喜歡。」
──金庸《白馬嘯西風》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將所繼承的一切權利義務,全部拋棄。
而且繼承人必須在「知悉可以繼承的時候」起算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的意思。
繼承人成功拋棄繼承後,應該以書面通知其他「因為拋棄繼承而變為繼承人」的人。
例如:子女全部拋棄繼承,則應該書面通知被繼承人的父母來繼承。
📌民法第1174條第1項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是的,無效。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才能拋棄繼承,這是目前法院實務的穩定見解。
因為被繼承人過世前,繼承權尚未發生,繼承人無法拋棄一個「還沒有發生的」權利。
「按民法第1174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65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亦即繼承人對遺產之權利始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在此之前,繼承人尚無權處分猶生存之被繼承人財產,應屬當然之法理。是以,被繼承人死亡前,即繼承開始前之繼承人僅係推定繼承人,而該推定繼承人之繼承地位並非權利,其對尚未成為遺產之財產並無任何所有權,況且,何項財產將成為遺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方得以確定,因此繼承人顯無從預先以契約拋棄任何遺產,縱立書面表明拋棄,亦因無權利而不生任何效力,自不待言。」
「惟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定有明文。故在李月桂尚未死亡前,並無所謂繼承,上訴人李玉美所為上開事先拋棄繼承權之切結書即難認有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依法定方式於法定期間內否認自己開始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從而,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法定期間過後所為繼承權之拋棄,暨非書面之拋棄繼承意思表示,均不能認為有效。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即取得被繼承人之財產。雖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且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與未曾繼承同,但繼承人之拋棄繼承如為無效時,其原由繼承取得之財產,仍屬其所有,並不以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
不能。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繼承之拋棄,僅以繼承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故繼承權之拋棄,性質上為單獨行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固須向法院為之,惟聲明拋棄,屬非訟事件,法院經審查後認拋棄繼承之表示合法,所為准予備查之表示,乃法院就非訟事件所為之處分,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為裁定之性質,且此項裁定,僅具有確認之性質,非謂拋棄繼承於法院為裁定時始生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
法律問題:繼承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後,法院准否備查前可否聲請撤回?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拋棄繼承於法院准予備查前,尚不生確認效力,是否已經生合法拋棄繼承效力,仍有待法院審認,自得撤回。
乙說:否定說。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生效力,不得撤回。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法院僅需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民法繼承篇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分別為准予備查或駁回之裁定,無需為實體上之調查審理。關於拋棄繼承之撤回或撤銷其拋棄聲明之法效如何,倘利害關係人對之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審查意見:
(一)若未合法拋棄繼承,即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當無撤回可言。
(二)若已合法拋棄繼承,於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自不得再撤回之。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不行。
或許有人會想說,那我可不可以向法院聲明:只拋棄一部分的繼承權,我不要繼承這麼多就好。
答案是不行哦!
過去最高法院認為:拋棄繼承=全部拋棄。一部分拋棄=不生拋棄效力。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固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惟此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即不生拋棄之效力,上訴人雖主張繼承權一部之拋棄符合社會民間之需要,應為法之所許云云,其見解無可採取。」
「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
「繼承之拋棄,係指繼承人否認自己開始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即否認因繼承開始當然為繼承人之全部繼承效力之行為。與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性質不同。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為繼承性質所不許,不生拋棄之效力。」
可以。
有關代位繼承之說明,請參考連結。
「代位繼承係以自已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