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遺產,是指被繼承人(過世的人、死者)所遺留下來一切財產上權利、義務。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遺產分割協議
如果繼承人之間,能針對遺產分割的條件談妥,可自行簽好遺產分割協議書,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應備文件點這裡。
注意:必須「全部」繼承人都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協議書才會發生效力。法院判決稱之為:「遺產分割協議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
2️⃣裁判分割
如果繼承人之間,針對要不要分割、分割方法談不攏(例如房地產歸屬、存款股票分配等),原則上可「隨時」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例外:遺囑禁止分割,最多十年!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注意:如果已經完成協議分割,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重新分割,否則不允許任何人訴請法院再行分割。
試算表請參考裁判費計算機。
具體而言,遺產分割的裁判費,是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的全部遺產總價額,依照原告的應繼分比例來計算。
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應繼分是指:繼承人對全部遺產所能繼承的法定比例。
「所謂應繼分,係指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由上述法條可知,各繼承人的應繼分法定比例,依不同情形,可歸納如下:
1️⃣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繼承:依人數平均
2️⃣配偶+父母繼承:配偶拿1/2,父母分另外的1/2。
3️⃣配偶+兄弟姊妹繼承:配偶拿1/2,兄弟姊妹分另外的1/2。
4️⃣配偶+祖父母繼承:配偶拿2/3,祖父母分剩下的1/3。
5️⃣配偶+無任何順位繼承人繼承:配偶獨得全部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