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發多少就申報多少,
高報、低報都違法,哪天員工翻臉,你不知道。
摘要
📌法院判決指出,為勞工投保是勞工保險條例課予雇主的業務,如果雇主製作不實內容之投保申報表,並提交給勞保局、健保局(行使),將會損害到勞保局、健保局對保險管理的正確性、短收保險費等(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
📌依照員工實際薪資覈實申報,屬於強制規定,雇主即便得到員工同意增加或減少(多報或少報),都不會影響雇主違法之事實。
📌雇主明知到高薪低報是不實內容,仍然向勞保局、健保局申報,法院認為是施用詐術,使勞保局、健保局誤信較低的薪資而接受投保,並且實際減少依法律規定所應負擔的保險費,屬於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上開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第14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15條之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文書均係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僱主或勞工所屬團體、機構)所規定之業務,為僱主之附隨業務,僱主如虛偽製作,應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本件被告係逢甲機車行之負責人,除負責收銀、結帳、記帳等會計、出納事務外,其並以替該機車行之員工向勞保局投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及向健保局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為附隨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持以申報行使,不僅使告訴人之投保利益受有損害,且使勞保局、健保局受有核算保險費失其正確性及短收保險費之損害。另被告以上開詐術而使逢甲機車行即被告自己得到少付告訴人之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因而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得利罪。
故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勞保局、健保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而同時施用詐術,而同時向勞保局、健保局詐得少付保險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得利罪,則被告所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間,係以一行為向健保局、勞保局申報行使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申報表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同時,即係詐欺得利犯行之著手實施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被告身為逢甲機車行負責人,對勞工相關法規規定之勞工投保薪資定義,事涉該機車行費用之支出,不可能諉為不知,其就告訴人部分之投保事務,故意將薪資「以多報少」,致受理勞保、就業保險及健保單位,誤以其所申報之薪資而為受理投保,難認無「施用詐術」之行為,其事後辯稱係公司對「月投保薪資」定義解讀而為之,並非施用詐術,核屬事後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其故意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確已實際減少逢甲機車行支出依法律規定所應負擔之保險費,自不能認逢甲機車行未獲得任何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至告訴人或政府是否因而同時減少保險費支出,並不能改變逢甲機車行已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事實。而逢甲機車行事後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更不能據而與逢甲機車行獲得減少支出之保險費相抵,致認該公司並無獲取任何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依勞工保險局102年4月2日保承行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2年1月28日保承新字第00000000000號函分別略以:「二、依照規定,雇主申報員工加保之月投保薪資,應依規定按之月薪總額竅實申報其投保薪資,此係強制規定,非雇主與勞工私下合意得自由增減,若雇主與勞工私下決定以少於實際薪資之金額提出投保,雇主所為投保不實,如經本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核處4倍罰鍰,不會因有無應強制為所屬勞工加保之身份,而有所不同。」、「二、…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雖非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不願參加勞工保險,因係就業保險強制投保單位,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惟無論是否為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雇主申報員工加保,即應依規定按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竅實申報其投保薪資,此係強制規定,非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自由增減。投保單位如將員工之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經本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之損失,亦應由單位負責賠償。」(見本院易字卷第8、16頁)。是雇主申報員工加保之月投保薪資,應依規定按員工之月薪總額竅實申報其投保薪資,此係強制規定,非雇主與勞工私下合意得自由增減,且亦不會因是否為強制投保單位而有所不同。是被告上開辯解,並不足採。
惟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記月、記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是無論勞保投保薪資或健保投保金額,均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此係強制規定,非事業主或被保險人可自由增減。
又勞保或健保均係集合多數人之經濟力量,於個別保險事故發生時,分擔風險,故被保險人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時,自會影響勞保局、健保局核算、收取保費之結果,而影響保險管理之正確性。而依勞工保險局102年1月28日保承新字第00000000000號函略以:「三、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計收,係以投保薪資乘上保險費率計算,投保薪資等級越高,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每月應負擔之保險費越多。又勞工保險現金給付之發給,係以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前之6個月、3年或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投保薪資為計算基準,平均投保薪資越高,被保險人所領之給付越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為規避保險費,而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將使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無法獲得合理的現金給付,亦影響勞保財務之健全。為導正投保單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本局運用各種管道及相關資料(如勞動檢查機關、財稅機關等單位提供之資料、勞工來函檢舉等)主動辦理被保險人投保薪資調整,以維護被保險人權益。」
本件被告二人基於業務上製作文書登載不實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邱鈞鈴於上揭卷附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上,虛偽填載不實之投保薪資,進而持向勞保局及健保局行使,致勞保局、健保局據以核算員工及其眷口勞、健保費用、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等,足以生損害於富康公司會計管理及勞保局、健保局對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又因此使李金水、陳文龍、邱鈞鈴將來若發生保險事故時,申請給付金額將減少之事實,亦有勞工保險局102年4月2日保承行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易字卷第16頁)。是被告二人不實登載之行為,顯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被告上開所辯並不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