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簡單講就是,確認利益=法律關係不明確,導致原告的私法上地位不安定,此一不安定狀態能透過確認判決來加以去除,就能提起確認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1號民事判決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相同見解亦可參考
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確認利益者,須因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
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亦請參考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說明)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參閱本院四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判例)。是已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除該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其生父之認領得予以否認外,既已依法視為婚生子女,其父子關係即已確定,尚非第三人所得任意否認。
確認特留分存在之訴(蠻特別的)
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茍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臺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渠等對於被繼承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遺產有特留分之權利,為被告陳富美否認,且被告陳嘉仁雖同意原告享有特留分權利,然稱係基於舅甥之情而同意,則法律上原告對於上開遺產特留分權利之有無確實處於不明確之狀態,且該特留分權利是否存在,攸關原告得否主張分割遺產之權利,是原告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渠等訴請確認對於上開遺產之特留分權利存在,如經判決確認,其不安之狀態即可除去,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職是,原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訴訟,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