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
侵害配偶權
很難成、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
實務上不常見的類型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不起訴也能求償!
不當得利、債務不履行
確認利益與確認訴訟
民訴法也有這個?
票據債務、本票債權不存在